本報訊  六安男子錢某開車時,msata不小心撞上了站在路邊的母親,導致母親脾破裂、肋骨骨折,共花費醫療費近20萬元,司法鑒定為八級傷殘。之後,錢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以被撞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圍繞著賠還是不賠的問題,雙方的官司從一審打到二審。12月9日,六安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錢某駕駛轎汽車借款車在六安市磨子潭路春苑小區倒車時,撞上站在路邊的母親申某,導致母親脾破裂、肋骨骨折,共花費醫療費近20萬元。該事故經轄區交警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申某無責任。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申某為八級傷殘。
  事發後,錢某找到了自信用卡代償己投保的保險公司。讓錢某意外的是,當他向投保的人壽財險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該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約定了被保險人家庭成員人身傷亡保險的免責範圍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無奈之餘,錢某一紙訴狀,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情趣用品了裕安區人民法院。法院經審查後,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在拿到裕安區找房子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後,保險公司不服,日前上訴至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12月9日,經過審理後,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維持原判。“我們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將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責任險之外,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免責條款是無效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白靜  本報記者 竇祖軍
(原標題:兒子倒車撞了媽 保險公司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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